格式條款的風險: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系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
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效力:
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
1、投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2、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3、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
4、減災防損的義務。
對于保險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
對保險人來說,保險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
1、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
2、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范圍
3、履行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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