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位抵押,俗稱“二次抵押”,是指將已做抵押獲得貸款后的房產,其市場價值大于所抵押債務的余額部分再次抵押貸款。既可以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同時也向房產“二次抵押”開閘。房屋本身是不動產,并非貨幣,利用相關的金融貸款政策,盤活資產,有利于資產的優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