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印發通知,決定適當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具體補助標準↓↓
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凡符合浙組〔1987〕1號文件規定享受精減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455元調整為363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095元調整為3250元。上述人員的醫療保健費由每人每月440元調整為460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凡符合省委辦〔1981〕24號文件和浙勞人險〔84〕217號、〔84〕財行440號文件規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675元調整為1740元。
確保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時足額發放。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如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均按原經費開支渠道列支。現既無單位又無主管部門的,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負擔。
本次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
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855元調整為3000元;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405元調整為2525元;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父母、配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180元調整為2290元。
機關事業單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撫養的子女,以及建國后參加工作的工作人員死亡后,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395元調整為1450元。
調整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標準
凡根據浙勞人險〔84〕218號、〔84〕財企879號、省總工字〔1984〕50號文件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上述標準所需經費,仍按原渠道安排。調整標準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
調整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285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3000元;
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240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525元;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218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290元。
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300元。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否調整,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調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全省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調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職工的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2021年度全省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加權平均工資。
調整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標準
凡根據浙勞人險〔84〕218號、〔84〕財企879號、省總工字〔1984〕50號文件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國有企業職工,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單位承擔并負責發放,如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承擔并負責發放,現既無單位又無主管部門的,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承擔;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國有企業職工,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原渠道發放和列支。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發放和列支。
本次調整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來源:浙江發布